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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看书 > 芦苇之在水一方 > 第401章 庭审(5)

第401章 庭审(5)(2/2)


    杨浩志在材料中抽出证据目录,站起来,环顾全场之后说道,“被告人为了达到帮助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,自行到刑警队投案,谎称是他自己实施了犯罪,欺骗司法机关,故意向司法机关做虚假陈述,提供虚假证据。

   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:

    第一,是被告人展鹏的供述。

    我们先看证据卷第1至第7页,这是被告人投案时警方对其做的询问笔录,在笔录中被

    告人供述,是他造成了受害人王可的意外死亡,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,他将王可抛尸,并向警方供认了他切掉王可手指的工具,即那把瑞士军刀。

    我们再看证据卷第8至第17页,这是被告人被刑拘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,在笔录中被告人提供了和投案时相同的说法。

    上述两份供述,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欺骗司法机关、为真正罪犯顶罪的行为。”杨浩志一口气说完,稍作停顿,冲着李红点点头。

    “被告人展鹏,你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?”李红问展鹏。

    “没有意见。”

    李红又看向杨毅,问道,“辩护人有什么意见?”

    杨毅站起身,看了一眼杨浩志说道,“辩护人对相关的询问和讯问笔录没有意见,但辩护人注意到,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,并没有宣读原始证据,而只是做了总结性的概述。众所周知,被告人在候审时,是无法看到询问和讯问笔录的,公诉人当庭不宣读原始证据,被告人无法获悉该证据的全貌,虽然当初被告人在有关的笔录上签了字,但过了这么长时间,他未必能记清笔录内容,所以法庭征询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,没有任何意义。同时辩护人发现,控方随卷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一共有四份,但公诉人只出示了前两份。辩护人怀疑公诉方只出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,而未出示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。”

    杨浩志瞥了瞥杨毅,刚要说话,李红却抢先开了口。“鉴于本案案情简单,为保证庭审效率,公诉人可以对言辞证据进行概括性总结。”

    “如此,辩方请求法庭同意,辩方可以将被告人供述视为辩方证据,并保留当庭宣读重点段落的权利。”

    “同意。”李红看着卷宗,连头都没抬。

    “我想,公诉人也不会反对吧?”杨毅笑吟吟地看向杨浩志。

    “不反对。”难得地,杨浩志也回了个微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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