虽然案情简单,卷宗也不复杂,杨毅还坚持着一丝不苟的态度,这得益于他长期的职业训练。按照惯例,他首先排查程序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,尽管他猜测程序卷出问题的可能性不大,他也不敢稍有马虎。
做刑辩律师的都知道,对程序卷主要是进行管辖权和时间节点审查。
展鹏系到辖区刑警队自行投案,所涉又是刑诉法中规定的非检查机关自行侦查的公诉案件,所以由辖区刑警队和检察院分别侦查、起诉,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,此案管辖权不存在任何问题。
对时间节点的审查,主要看报案时间、立案时间、拘留时间、逮捕时间、取保时间、延期审批时间、侦查终结时间、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等。《刑事诉讼法》对每个环节的办案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,延长则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。通过时间上的对应审查,可以发现办案机关超期问题,特别是是否有临时羁押材料、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等情况,为可能的程序抗辩和非法证据排除奠定基础。
杨毅打开电脑,创建了一个EXCEL文件,将案件的重要时间节点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罗列,这样做可以一目了然。仔细浏览两遍之后,他发现案件在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。
至于《起诉意见书》和《起诉书》,寥寥无几的文字,他早就烂熟于胸,即使闭上眼睛,他也能复述出个八九不离十,他就没再多留意。
至此,程序卷阅卷结束,转入对证据卷的审阅。
通览了一遍卷宗,杨毅判断张文峰做事儿还是挺利索的。所谓利索,是他们的行话,意味着不会给律师留下多少把柄。讯问笔录、询问笔录、鉴定意见、情况说明等,卷宗按次序装订得很规范,也几乎不缺项,很快,杨毅就将注意力集中在言词证据上。
从立案前后的笔录制作,杨毅也能看出张文峰的严谨。展鹏投案时的供述,鉴于当时警方还没有立案,张文峰制作的是询问笔录。其后的三份笔录,均为讯问笔录,提审地点均为看守所。
最初的两份笔录,亦即询问笔录和第一份讯问笔录,内容差别不大,分别制作于刑警队与看守所,是展鹏被批准刑拘前后的两份供述,展鹏均坚持是自己造成了王可的意外死亡并抛尸。
第二次讯问笔录,警方重点查证展鹏与汪强的实质关系、展鹏是否了解汪强在太原的犯案情况、汪强可能的落脚点。正是在这次讯问中,展鹏供述汪强有可能回京寻找自己,警方据此制定了针对性的抓捕方案,并最终抓获汪强。也正是藉由展鹏在此次审讯中的表现,警方在其后做出了有关认定展鹏立功的说明。
看到这份笔录,杨毅不由得咧了咧嘴角,暗忖张文峰果真了得,做事儿近乎天衣无缝。看来张文峰在获悉“守株待兔”的线索后,及时赶到看守所,进行了一次自己毫无所知的提审,并制作了讯问笔录,不仅为将来可能的立功确认埋下伏笔,也弥补了可能的程序漏洞。
当然,对于警方来讲,这次提审也可能是必需的,当时的抓捕方案需动用大量人力,单凭自己的一面之词,或许很难让警方足信,他们必需确认每一个细节。但卷宗中表现出来的张文峰随后的一系列安排,还是给杨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
第三次讯问笔录是在汪强到案后制作的,警方在提审中重点查证了展鹏与汪强的关系、展鹏投案的原因、展鹏在汪强潜逃前后的活动、那张出现在汪强身上的展鹏银行卡的来历等。杨毅清楚地记得,在这次提审之前,正是自己向展鹏通报了汪强落网的消息,也传递了汪强独自扛事儿的决心及李东旭、张文峰的倾向性。
从某种程度上讲,这四份冠冕堂皇被呈递给法院用以定罪的证据,都不是真实的,而杨毅自己至少参与了部分造假,现在却有口难言——他只能认同这些证据的真实性,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辩护。
有了这个发现,再看剩下的所有证据,杨毅就有了新的视角。一切看似顺理成章,无论是汪强的几份口供,还是关键的展母、展妻的证言,都指向了一个基准,这也是警方办案的基准——展鹏涉案,但罪行不严重,且有立功表现。
杨毅的眼前浮现出张文峰的形象,那个看似沉默寡言、貌不惊人的普通人,却把他必须的工作做到了近乎极致。潜藏在所有表象下的逻辑是,在确保自己不违规的前提下,展鹏的案子可大可小,无论什么情形,现有证据都可以匹配,即便出现反转,既有证据也留出了充分余地,不至于突兀。这个分寸很难把握,却又被把握得极为精准。
而这一切,外人却难以察觉,除非亲身参与其中,就像杨毅暗中通报消息那样,或许才能管中窥豹。杨毅确信,在案件被移交检方审查起诉前,案件已经被加工,通俗一些说,目前呈现的案子,只是叠加在真实案件基础上的一个虚幻的影子。
为了确认自己的感觉,杨毅再一次翻回到张静的第一次证言,那是唯一一次他在取证现场的证言。他一边盯着笔录上记载的文字,一边仔细回忆当时的情形。没错儿,笔